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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打击 走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打击
走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3>第360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开展打击走私工作中两个问题的请示》(川工商检字<1993>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对查获的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将合法进口成套散件,或经有关执法部门处罚后的非法进口成套散件拼装成整车销售的行为,不能按照走私贩私定性处理;在尚无新的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拼装汽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关于以“联营”、“租赁”、“投资”等名义变相倒卖限于自用的进口汽车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应从严掌握。必须在取得买卖汽车和汽车所有权转移的充分证据的基础上,方可认定为“倒卖”行为,按《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定性处理。

三、对已经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在公安机关领取了牌照正常使用的车辆,一般不再进行检查处理。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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