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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增设罚没走私汽车销售单位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增设罚没走私汽车销售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3>第350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商公安部、海关总署同意,增设烟台市机电设备总公司、青岛市机电设备公司为罚没走私汽车销售单位。以上两公司应严格遵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及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发<1993>7号)的规定,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罚没走私汽车销售工作。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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