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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 外国专家进出境自用物品海关手续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
外国专家进出境自用物品海关手续问题的通知

(1993年10月28日署监二〔1993〕1378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自去年11月实施的新的旅检现场申报制度,加强后续管理,规范有关作业程序,决定自1993年11月15日起,外国专家申请进出境自用物品的海关手续按照(84)署行字第325号《关于实施〈海关对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及监二(一)〔1991〕770号《关于启用新修订的〈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和〈进出境办公用品申请表〉的通知》中有关条款规定办理,即:有关专家进出境自用物品应事先填具“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向其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有关物品方可进出境。外国专家现有免税待遇及申请进出境自用物品所需有关证明不变。
总署(84)署行字第206号和(84)署行字第596号通知中有关外国专家凭批有“引首次”和“专首次”字样的“旅客行李申报单”,办理进出境自用物品海关手续的条款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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