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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的通知

(1993年9月25日工商市字<1993>第3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保护世界珍稀濒危物种犀牛和虎,国务院最近发出了《 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国发<1993>39号,以下简称《通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有关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通知》精神,加强对市场特别是药材市场的监督管理,坚决禁止在市场上出售犀牛角、虎骨及其制品,以及其它受国家法令保护的濒危珍稀动物。各集贸市场应大力宣传国家保护濒危珍稀动物的法律法规并张榜公告。
二、对违反《通知》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虎骨及其制品,以及其它受国家法令保护的濒危珍稀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附件: 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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