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口
商品包装材料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3年9月16日国税发〔1993〕0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出口商品包装材料业务的发展,近几年来,我局对该项业务给予了免征营业税照顾。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51号《
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中“凡政策规定减免税到期的,应立即恢复征税”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口商品包装材料业务收入,从今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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