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私营 企业换发营业执照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私营
企业换发营业执照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3>第28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私营企业换发营业执照问题的请示》(新工商个字<1993>12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之日起,到该企业注销登记止,始终有效。在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前,不需换发营业执照。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