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青工商法
发<1993>第388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3>第246号)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个体工商户涂改营业执照一事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四条中所指“涂改”营业执照,包含擅自改变或改写营业执照登记事项。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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