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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 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
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3>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宋允焕滥伐的林木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被告人滥伐属于自己所有权的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其行为已违反国家保护 森林法规,破坏了国家的森林资源,所滥伐的林木即不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应当作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照 刑法六十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此复。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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