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奖惩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3>83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二级法人企业开除职工程序问题的请示》(豫劳裁便<199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一级法人是否可以变更二级法人的处分决定,我们认为,应按照劳动人事部《<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劳人劳<1993>2号)第
二条的意见执行,即由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的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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