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抚恤金、
救济金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3>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桂劳险字<1993>20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增发了离退休金后死亡的,其增发的离退休金可以和本人原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的基数,并从国发<1992>29号文件实行之月起执行。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