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劳动部关于颁发《林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林人字〔199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江苏、青海、天津农林厅局,上海市农业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各企业:
现将《林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颁发实施。林业部1979年以(79)林计字128号文件颁发的《林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同时废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今后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做好工人培训、考核工作。
林业部 劳动部
一九九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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