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三十一条和第
六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
一、自1999年12月20日起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澳门半岛、荡仔岛和路环岛。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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