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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制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劳动 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制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劳动
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问题的复函

(劳安字〔1993〕5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报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函》(保函〔1992〕1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目前全国贯彻落实《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扩大企业自主权,转换政府职能,已成为改革的核心。因此,不宜制定全国统一的行业系统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至于省级保险公司系统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请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0号、69号文的有关规定和劳人护〔1984〕27号文确定的有关原则,由省级保险公司与当地省级劳动部门商定。

劳动部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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