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三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
根据《
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一九九三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
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辽宁、江西、江苏、吉林、云南、海南、贵州省商标事务所,天津、镇江、绍兴、温州、汕头、烟台、威海、延边、珠海、淮阴、连去港、江门、昆明、济宁、深圳、福州、泉州、大连、金华、萧山、厦门、南昌、哈尔滨、绍兴市商标事务所和上海东方商标事务所,中国商标事务所,万县地区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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