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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主席令第67号发布)


为了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维护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决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本决定已纳入 97刑法或者已不适用,自 97刑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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