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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外地企业违法 经营活动应否受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外地企业违法
经营活动应否受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2>第383号)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地企业在所辖区域内违法可否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管理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六十三条、第 六十四条规定,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以上规定所指“管辖区域内的企业”,既包括在本地登记注册的企业,也包括在外地登记注册但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只有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规定,企业的经营活动才能置于广泛而严密的监督之下,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才能及时被制止,并得到应有的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此复。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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