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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 生效日期和非法所得含义解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
生效日期和非法所得含义解释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2>第320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来文请示营业执照生效日期和非法所得含义解释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十五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的规定,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是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而产生的,故营业执照的生效时间应当与核准时间相一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变更登记和重新登记,应比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二、根据《条例》以及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非法所得”是指行为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所获取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或物资。对行为人获取的非法所得应当依法处理。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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