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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 经营机制条例》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
经营机制条例》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交财发(1992)702号1992年8月17日)

为落实《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推动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现对企业享有的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在保证完成承包上交任务的前提下,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可按营运收入的1%提取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基金。

二、企业在保证财产的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请各企业将测算确定的税后留用利润的“三金”比例报部财会司备审。

三、双重领导港口企业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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