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实施警衔制度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人职司函〔1992〕14号)
福建省人事局、上海人事局:
你们来电询问有关在实施警衔制度的准备工作中,公安、安全等部门按专业技术职务对应警衔时,机关的专业技术职务是否有效?人事部门在此项工作中应注意什么问题?经请示部领导,现答复如下:
一、专业技术职务对应警衔,只限公安、安全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机关工作人员的职称(任职资格)不能对应。
二、对公安、安全部门所属事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人事、职改部门应协助警衔实施机关确定其有效范围。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
199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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