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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 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
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2>第26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2>1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应依照《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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