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电子产品减征工商
统一税的通知
(1992年8月2日国税函发〔1992〕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适应电子行业的发展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电子产品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现暂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减征后的税率如下:
电子钟表 6%
电视机 5%
显象管 5%
电冰箱 5%
空调器 6%
电子计算机 5%
录像机 10%
吸尘器 5%
本通知自1992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办理。统一减税后,各地对上述产品不得再报批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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