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
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九十八条关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的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1993年年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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