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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6-01
【生效日期】1992-06-01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一九九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试点建立的商标事务所
一九九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试点建立的商标事务所
(1992年6月1日)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和《补充通知》的精神,一九九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
河北、浙江、广西、安徽、甘肃、山东、黑龙江省及天津、杭州、哈尔滨、大连、青岛、温州、绍兴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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