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一九九二年内统配煤矿煤炭开发基金继续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1992年5月26日国税函发〔1992〕8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1991年对统配煤矿计划内煤炭每吨价外收取的1元开发基金,暂免征收产品税。该项规定至1991年底已到期。考虑到目前统配煤矿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在1992年内,对统配煤矿销售计划内煤炭在价外收取的每吨1元开发基金继续给予暂免征收产品税的照顾。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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