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一九九二年度中试产品项目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1992年5月25日国税发〔1992〕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新疆):
按照(89)国税所字第220号文规定,1992年度部分中央级科研单位向国家科委申报的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项目,业经我局审核,现将批准同意免税的项目通知你们,望贯彻执行。减免的税款请监督其用于事业发展。
免税期限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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