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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单位为个人支付税款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单位为个人支付税款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1992年5月13日国税函发〔1992〕747号)

长春市税务局:
你局长税外字〔1992〕18号《关于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代其中方职员负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其税款由企业或代表机构另外支付的,应换算为含税所得征税。

二、含税所得的换算方法,可比照财政部(86)财税外字第034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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