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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 使用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
使用税的通知

(1992年5月13日国税函发〔1992〕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我局国税函发〔1991〕140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曾明确“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现经研究决定,在1992年内,仍继续执行国税函发〔1991〕14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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