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2>第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组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进行修改,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书式暂不作修改。
由于该《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正反面都有填写的内容,应选用结实不洇不透明的大16开白纸印制。
一九九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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