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新荣诉 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 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新荣诉
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
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2年3月24日
(92)民他字第13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91)第38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天津市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此,你院应当依照《 民法通则》、《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天津市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