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林光忠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03]369号)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上报审批林光忠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3〕322号)文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林光忠使用平潭县海坛岛乌礁滩86.7公顷海域用于围海养殖。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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