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给农业
生产者的饲料按“商品批发”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2年2月29日国税函发(1992)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经我局研究决定,从1992年4月1日起,对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饲料一律按“商品批发”税目征收营业税。关于饲料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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