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
财政系统证券中介机构国营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2年2月17日国税函发(1992)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接财政部来文,要求给予财政系统证券中介机构免征所得税照顾。按现行规定,财政系统的证券中介机构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应按八级超额累计税率缴纳所得税。考虑到财政系统证券中介机构是近两年来陆续建立的,底子尚薄,经研究,同意对其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给予免征1992-1993年国营企业所得税照顾。免征的税款应监督其全部用于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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