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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2-02
【生效日期】1992-02-02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适用“两高”《关于修改盗窃犯罪 数额标准的通知》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适用“两高”《关于修改盗窃犯罪
数额标准的通知》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2月2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2]9号《关于适用“两高”〈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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