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方式销售原材料 继续减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方式销售原材料
继续减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2年1月23日国税函发〔1992〕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对于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或价拨加工)方式向承担出口商品生产的工业企业销售原材料业务减半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至1991年底已经期满。鉴于外贸企业经营此项业务仍然存在亏损的实际情况,为鼓励外贸企业多出口创汇,经我局研究,对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或价拨加工)方式向承担出口商品生产的工业企业销售原材料业务,在1992年内继续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一年的照顾。
请依照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