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2年1月17日国税函发〔1992〕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对私营企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规定如下:
私营企业从事商品销售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经税务机关核定,才可按“商品批发”征收营业税。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专营批发商(不包括批零兼营商);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四、帐簿凭证健全;
五、其商品销售业务符合营业税“商品批发”税目注释所规定的条件。
不同时具备上述5个条件的私营企业从事商品销售业务的,均按“商品零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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