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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口商品包装材料 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口商品包装材料
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2年1月16日国税函发〔1992〕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对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口商品包装材料业务定期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至1991年底已经期满。鉴于该系统此项业务仍存在一定困难,为了有利于外贸多出口创汇,我局决定,对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口商品包装材料业务,在1992年内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一年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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