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为投机倒把活动
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是否属“非法所得”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2>第1号)
汕头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是否属“非法所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等其他方便条件,构成《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行为的,其从中获取的经济利益包括运输费,应视为非法所得;如果当事人只是在从事正常的运输业务中上当受骗,未构成投机倒把的,其所收取的运输费,不应视为非法所得。
我局经济检查司经检字(1991)13号文中提到的“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包括正式开票收取的运输费及其它非法所得。
一九九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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