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法律 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法律
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广字〔1991〕第383号)

融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如何追究“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法律责任”的请示》〔融政报(1990)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其它有关法规对广告内容的各出证机关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机关如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应按《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广告管理法规没有授权的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为广告客户出具的证明均属非法、无效的证明。对于这种出证行为不应按照《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广告客户利用虚假广告行骗,受害人可以按照《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广告客户的法律责任和出证机关或个人的连带法律责任。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