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1991年11月15日国税函发〔1991〕1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鉴于司法部多次反映,目前律师机构尚属创建阶段,收入来源不稳定,照章纳税确有困难,为支持律师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增强律师事务所的经济实力和发展能力,经研究决定,对司法部门所属律师事务所,在1993年底前,暂免征收所得税。免征的所得税款应一律用于事务所的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否则,税务机关应予取消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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