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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对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申请执行 大型联合企业工资标准及有关套改方法的复函

劳动部对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申请执行
大型联合企业工资标准及有关套改方法的复函

(劳薪字〔1991〕48号)

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你们《关于我公司申请执行大型联合企业工资标准及有关套改方法的报告》(国企报字〔1991〕第02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执行大型联合企业工资标准。你公司干部和工人分别执行劳动部劳薪字〔1991〕32号文件《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中《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中第一种工资标准和《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中第二种工资标准。

二、同意你公司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其标准工资的套改方法按劳薪字〔1990〕11号文件《关于企业性公司贯彻国发〔1989〕8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的原则执行,即以今年五月份职工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三项之和减去五元之后就近套入企业工资标准。公司领导干部套改企业工资标准后的标准工资表,请报我部备案。

三、同意上述方案从一九九一年五月起执行。

劳动部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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