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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的根据在 第二审期间被人民政府撤销的案件 第二审法院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的根据在
第二审期间被人民政府撤销的案件
第二审法院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91年10月24日
〔1991〕民他字第48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琼高法(民)函〔1991〕1号《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的根据在第二审期间被人民政府撤销的案件,第二审程序上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该案原告邓冠英、王文国持琼海县人民政府的决定,要求被告琼海县无线电厂腾退房屋,属于落实侨房政策问题,不属人民法院主管。据此,依照 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 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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