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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暂不批准个体户 从事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业务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暂不批准个体户
从事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业务的复函

(1991年10月22日劳锅字(19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请示个体户能否从事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等工作的问题。现函复如下:

一、我国现有的锅炉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单位已能满足社会需求,不宜再增加。

二、一般个体户技术力量较薄弱,设备条件较差,难以保证安装、修理、清洗工作质量,对锅炉设备的安全运行不利。

三、一旦因安装、修理、清洗工作质量而发生事故,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时,一般个体户不具备足够的偿还能力。
经研究决定,暂不批准个体户从事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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