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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办案中对当事人先做停业整顿后做 行政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办案中对当事人先做停业整顿后做
行政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352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办案中对当事人先做停业整顿后做行政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中,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停业整顿、扣压贷物、冻结银行帐户、限价销售商品、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等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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