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外贸出口水泥装卸车、船费收问题的通知
(1991年10月10日(91)交运字705号)
近年来,我国水泥外贸出口逐年增多,成为我国出口创汇商品之一。为鼓励水泥出口,现对有关装卸车、船费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轮(含租船、中外合营船,下同)装运的外贸出口散装水泥,其装卸费按交通部发布的《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表4“列名外货物”“船方起货机械”费率的50%计收。国轮装运的按表4-1或表4-2“列名外货物”“船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
二、外贸出口大包装水泥,外轮装运的,其装卸费按表4包装水泥费率的80%计收。国轮装运的按表4-1或表4-2包装水泥费率计收。
三、上述外轮装运的水泥,属“舱底交货”的,其夜班和节假日附加费按(89)价重字6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其他费用均按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自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零时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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