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 合同制职工后如何计算养老金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
合同制职工后如何计算养老金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1991年10月5日劳办险字(1991)17号)

云南省劳动厅:
你厅所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如何计算养老金及投保年限问题的请示》(云社险〔1991〕1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据此,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其服役期间的军龄应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