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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1991年9月5日劳力字(1991)50号)

湖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对违纪职工给予除名处理等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劳函〔1991〕196号)收悉。经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 十八条规定的“除名”,是对旷工职工的一种处理形式,不属于行政处分,因此《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 十九条和第 二十条对行政处分的规定不适用于除名处理。对符合第 十八条除名处理规定的违纪旷工干部,企业可以先给予撤职处分,同时给予除名处理。但对企业中属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者批准任命的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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