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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 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
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1年8月14日国税函发[1991]1129号)

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天津、上海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中油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可根据其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制订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以前对中油公司某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做出的建筑税税收优惠规定停止执行,从1991年1月1日起,一律改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油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按以下原则办理,即中油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所在地的,其应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各分局负责征收;不在各分局所在地的,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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