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的通知
(1991年8月12日建设部建城字第553号文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城市客运市场的管理,进一步纠正出租汽车行业的不正之风,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的《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1988〕建城字第35号文)第
四条(二)款和第
八条(四)款的规定,我部决定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营运证制度。统一证件从颁发之日起实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的营运证是为了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对个体出租汽车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客运行业的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统一的营运证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的字样,有利于社会监督,也有利于各城市客管部门对外地出租车辆的管理,保护广大乘客的利益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安全。
三、营运证由建设部制定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统一印制签章下发,各城市客运管理处要严格按程序核准发放。
四、统一营运证的发放限于由城建部门(建委、城建局、公用局)实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城市。不含现有交通部门主管出租汽车行业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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