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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解释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解释的复函

(1991年8月10日林函策字<1991>)244号

安徽省林业厅:
你厅林公治字(91)第35号《关于要求解释< 森林法实施细则>第 十八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森林法》第 二十八条和《 森林法实施细则》第 十八条的规定,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毛竹等竹林,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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