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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生产拉链产品继续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生产拉链产品继续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1991年8月3日国税函发<1991>1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拉链产品,我局曾以国税函发<1990>67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拉链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给予减按8%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的照顾。现减税期已满,考虑到生产拉链的企业目前纳税仍有一定困难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拉链产品,从1991年1月1日起,仍可暂减按8%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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